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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税金减免申请 企业税金减免申请所需资料 华阁企业 1.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并有军以上(含军)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