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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故意伤害案件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律师,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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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8
1、律师职业的生成 发源于西方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深化过程,2000多年前,萌芽于古希腊,草创于古罗马,衰落于中世纪。在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发扬光大并逐步完备。在这个过程中,古罗马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就在于最早创建出一整套程序完备的专业法庭和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司法制度。正是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伴随着自由、民主、人权思想的普及,律师职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律师业务从单一的诉讼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的活动范围也从法律领域拓展到经济、政治等各领域。 在中国古代,“律师”一词原本是佛家用语。佛教中称呼那些熟知戒律,擅长说教的人为“律师”。而现代法律所称“律师”则指依法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人员。到了近代,中国才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 2、中国律师沿革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清末修律运动中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一个产物,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区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规定了律师制度,其后虽经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实践并取得相当的成就(尤其是在立法上),但从根本上说,将其归结为一种现代标识故意伤害案件辩护律师最为适宜。对于这一命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阐释:其一,律师制度见之于中国社会,其形式意义要远多于实质意义。因此,如果说与民众权利结合的律师制度是民主精神的一种外化的话,那么从国家治权出发的律师制度则是一种有待于民主精神滋养的现代标识。其二,律师制度所内含的自由平等精神,与中国固有的以宗法等级为基调的法律文化文化传统是异质的,而在形式上,律师却极易被混同于为社会所不屑、从而不可能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的“讼师”、“讼棍”一类,由此就使律师制度面临双重危险:一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而遭排拒;二是丧失现代精神而发生实际蜕变。原文地址:/html/newsinfor326.shtm?cid=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