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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博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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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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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06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其二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1年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