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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12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三条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企业认定工作。 *二章 组织与实施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总局组成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组成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条 企业取得**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四条的规定到主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