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冷库评估 拆迁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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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9-24
收益法的适用范围
在单项资产评估中,收益法通常被用于以下类型资产的评估:(1)无形资产,包括及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等。(2)房地产。通常是具有收益性的房产类别,比如商铺'、酒店、写字楼等。(3)机器设备。一般情形下,单台机器设备很难立产生收益,因此该类型资产不易釆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可出租的机器设备或可立产生现金流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4)其他资产。比如非上市交易的、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收益法在整体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通常是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企业经营的本质是获得收益,因此,收益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更能体现企业存在和运营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价值更为直观的体现。通常情形下,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收益口径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收益法具体方法进行评估。常见的方法有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经济利润模型,它们分别对应的收益口径为股利、自由现金流量以及经济利润。
对于轻资产类型的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通常占据为重要的地位。与传统生产性企业相比,轻资产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较少,其获利的主要来源是无法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大量的无形资产。因而,如果釆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则其作为盈利主体而具有的价值可能无法全面体现出来,企业价值或被严重低估。在此状况下,收益法就成为更为合理的方法。
用于企业评估的收益额可以有不同的口径,如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而折现率作为一种价值比率,要注意其计算口径。有些折现率是从股权率的角度考虑,有些折现率既考虑了股权投资的回报率同时又考虑了债权投资的回报率。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股权收益形式,因此只能用股权率作为折现率。而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或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是股权与债权收益的综合形式,因此,只能运用股权与债权综合率,即只能运用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获得的折现率。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必须注意收益额与计算折现率所使用的收益额之间口径上的匹配和协调,以保证评估结果合理且有意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是基于资产的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能够用于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的评估。
佳用途是指资产价值大化时对应的用途,主要从法律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方面考虑,具体如下:
(1)法律上是否允许,应该考虑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使用在法律上是否受到限制,评估基准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未被法律禁止。例如,如果政府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内进地产开发和经营,则该保护区内的土地佳用途不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用途的开发。
(2)实物上是否可能,应该考虑资产的实物特征。例如,一栋建筑物是否能够作为仓库使用。
(3)财务上是否可行,是指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该资产产生足够的收益或者现金流量,从而补偿使用该资产形成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
征地拆迁、企业关停后,需要争取哪些补偿?
4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城市面貌的更新,科学技术的发展,生存理念的改变,全国各地都开展商业地产开发,基础设施修建,高铁机场的建设,公共基础建设等,而伴随着这些项目的进行,周边正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就会遇到很多的征地拆迁,企业腾退关停等情况,从而涉及到的是对于个体和企业的搬迁或拆迁的安置补偿,但是每个地区,每个征拆方的的补偿方案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别,因这种征拆情况,对于一个人来说,不是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很多人不会分辨自己应该争取哪些利益,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和企业关停后,可争取的补偿范围(评估范围)
1、固定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厂房、办公楼、养殖舍、地面硬化、电力电缆、管网工程、化粪池、沼气池等;
2、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如:车床、切割机、机床、中央空调、真空机、冷却机等各种各用途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
3、生物性资产:绿化树、苗圃、果树、牲畜等;
4、停产停业损失—因征地拆迁造成的企业暂停正常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存货: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6、无形资产;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商誉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的一致性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进行审核。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这要求资产评估师要反映企业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内容。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一致性,一般不应由资产评估师来确认,而是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根据其经批准拟实施的经济行为确认并提供给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一般应要求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在申报表或申报材料上以签名盖章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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