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起诉离婚找律师 案例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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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8
番禺区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咨询律师 借名买房认定咨询 广州父母出资买房,要离婚了房子能要回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父母出资买房写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这都需要原告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期间男方的父亲起诉,说房子是他借儿子名字买的,应过户给他,那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才行。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为行政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具有当然的高度的证明力,当事人主张其为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现《房地产权证》载明涉讼房屋的权属人为黄某云,虽黄某标主张是其借用黄某云的名义购买涉讼房屋,且涉讼房屋全部由其出资,然黄某标确认其与黄某云、邓某玲未就涉讼房屋的权属签订书面的协议,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黄某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另黄某标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讼房屋由其实际出资,因此,在黄某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讼房屋系其借用黄某云名义出资购买且由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黄某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黄某云确认涉讼房屋为黄某标借用其名义而购买,但考虑到其与邓某玲之间存在离婚纠纷,对涉讼房屋的处分存在利害关系,且邓某玲对黄某标及黄某云的上述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就黄某云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就黄某标要求黄某云、邓某玲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珠区打离婚官司厉害律师 财产约定咨询 广州为购房资格将房产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时还能分割房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虚民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人准备以女方名义买房,听说必须女方名下无房才能买,于是将两套婚内房产都过户给了男方。后双方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该两套房。一审法院认定当初过户的财产约定已明确产权全部归男方,判决驳回女方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当时过户的财产约定是虚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改判分割两套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双方在落款处签名确认。王女、黄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名这一行为的意义以及基本的法律后果。从双方随后共同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可进一步证实。王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两份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约定纠纷,针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诉请《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为无效协议,黄男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据查实,王女、黄男二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6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签订了《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约定将3006房、302房产权转移登记在黄男一人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双方在一审的诉辩意见,双方一致确认,两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共同财产,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王女名下无房产登记,方便以王女名义再次购买房产,同时在此后的双方离婚诉讼案件中,黄男也明确请求将涉案的两套房产予以分割,可见黄男本人内心也未将该两协议约定并变更登记产权的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仍应为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案中虽然双方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前所述,双方的本意并非是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归黄男一人所有,也无证据显示王女将涉案房产赠与黄男,而只是为了购买房产的需要,故双方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王女、黄男二人签订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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