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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6
广州市专业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表见代理认定咨询 广州公司员工签的补充协议或对账单对公司生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上写明的公司联系人,就对公司生效,属于表见代理。如果是其他普通员工,则公司可以反驳是无权代理,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能某公司认为由于李某未取得合法授权,故由其签字的涉案对账单上的有关内容以及承诺书对能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涉案销售合同中李某作为能某公司签字代表进行签名的事实,以及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关于李某就涉案交易与宏某公司进行对接的陈述,可以看出李某是有权代表能某公司处理与宏某公司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宜,即使李某并未获得签认对账单及承诺书的授权,如前所述,宏某公司也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故由其签字的涉案对账单上的有关内容以及涉案承诺书对能某公司有约束力,能某公司的上述抗辩,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市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律师 侵犯身体权索赔找律师 广州美容健身时遇上假冒产品生病,损失向谁索赔?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向提供服务的店铺经营者、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索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美容时遇上假冒产品,导致中毒,终花费医药费8万。后法院判决服务的提供者赔偿40%,两家生产公司和一家销售公司各赔偿20%。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某在为原告郑某提供美容服务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具备完全的专业知识,为了让原告取得效果,短期内密集使用本草悦颜草本浅层斑组合套产品进行,虽取得效果但导致原告的身体伤害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生产商的被告清某公司和被告雅某公司在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即进行生产,并投放市场,存在相关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悦某服务部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销售假冒产品后造成原告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为原告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假冒产品并违规操作,造成原告的身体伤害存在严重过错,在赔付原告在其美容部花费3260元(总共花费3860扣除本草悦颜草本浅层斑组合套600元)后对原告的过程中的其它损失80726.09元及本草悦颜草本浅层斑组合套600元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35790.4元;被告悦某服务部、清某公司、雅某公司在涉案产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虽不认可产品与原告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但作为假冒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能排除其危害性和可能性,故对原告的使用产品损失及治疗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损失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6265.2元。原告郑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消费金额3860元的三倍赔偿,因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支持。原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予惩罚性赔偿,本案原告的受伤情形不适合该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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