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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龙岗区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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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7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的联系较多,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常见的方式。
2、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会。如《劳动争议仲裁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会处理。
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管辖。
涉外管辖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