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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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将声学理论和技术工程化、应用化的科技型企业。目前主要开展的业务包括系统的噪声与振动控制、建筑声学设计、噪声测试分析以及咨询和培训等业务。
声音的有频率计权特性,那么人体对振动的响应是否也是具有频率特性呢?是肯定的!由于振动与声音对人体作用的部位不同,具体而言振动对人的影响包括人对振动的反应和振动对人的影响两个方面。
人体实际也是一个弹性系统,因此人体对振动的反应也主要取决于振动的频率特性和振动的方向。一般而言,全身垂直振动时,在4~8Hz处有个的共振峰,称作共振频率,它主要由胸部共振产生,对胸腔内脏影响。在10Hz附近还有一个较小的共振峰,称作*二共振频率,它由腹部共振产生,对腹部内脏影响较大。头部共振频率为2~30Hz和500~1000Hz,共振时,对大脑与头面部影响很大。手的共振频率为30~40Hz。另外,人体在对水平方向振动的感受要比垂直振动敏感一些。此外,除在受振方向上产生振动外,在其它方向上也会出现一些振动。如在人体受到低频横向振动作用时,头部会产生椭圆形振动。横向振动频率越高,头部垂直振动成分愈大;当频率达4~5Hz时,头部几乎成了垂直的振动。
轨道交通引起的振动测试和评价方法
从振动测试方法而言,GB/T 50355-2018、JGJ/T 170-2009和DB31/T470-2009都比较类似,都是测量上下行5次列车通过时的加速度级,然后进行评价。但GB/T 50355-2018不但给出了振动加速度总的振动限值,GB/T 50355-2018还给出了1~80Hz中20个1/3倍频程的振动限值;JGJ/T 170-2009则给出了4~200Hz中18个1/3倍频程的振动限值;而DB 31/T470-2009仅给出了总的振动限值,但未明确振动采用的计权方式,从该标准引用的标准和仪器要求来推测,其频率计权为环境振动计权。
从三个标准的振动限值而言,由于三个标准的评价频带和计权方式不同,因此不能完全进行各个标准评价值的比对。但是由于GB/T 50355-2018给出了1~80Hz中20个1/3倍频程的振动限值,JGJ/T 170-2009则给出了4~200Hz中18个1/3倍频程的振动限值;这两个标准在4~80Hz频段均给出了振动限值。因此在4~80Hz范围内,两个标准评价频带是重叠的;大体而言,这在这两个重叠频带范围,GB/T 50355-2018给出的卧室一级限值等于JGJ/T 170-2009给出的2类声环境限值。考虑到大部分住宅均为2类或者1类声环境,因此基本上JGJ/T 170-2009给出的要求**GB/T 50355-2018。
与低频噪声频率的评价范围不同,振动对人体影响的评价频率范围是在1~80Hz,这些频段与的固有频率大部分是吻合的。其中4~8Hz要求,这主要是由于胸腔内的内脏接近这个频率范围。
另外,由于低频结构噪声的频率范围是31.5Hz~500Hz,GB 50868也给出了与结构噪声同频带的振动限值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公司已建成LMS 12+ 振动噪声分析系统;B&K PULSE 振动噪声分析系统、B&K 声强探头、B&K 传声器校准系统以及Matlab计算分析软件。具备各类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风电设备、航空航天、工程机械以及商业建筑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噪声控制能力和经验。公司获得2013年度南京型科技创业计划,于2015年通过届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贯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