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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系统中产品标签模块填报有哪些常见问题?
答:1、净含量填报不全
有多个规格的产品,在“净含量”一栏中应当填报所有规格,不能仅填报一个规格。
2、其他特别宣称未进行相应勾选
(1)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
产品标签中宣称“所有肌肤适用”、“适合敏感肌”或者类似表述时,应当勾选该宣称。
(2)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
产品标签中宣称保持时间、相关统计数据、具体pH数值等,应当勾选该宣称。
3、附件资料中上传标签图片不符合要求
标签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完整的平面图包括产品包装顶部和底部图片。平面图和立体展示图上传设计图的,不应当标注色泽和尺寸等信息。
4、销售包装平面图
(1)产品标签中备案人地址、生产企业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备案申请表中相应信息不一致。
(2)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中未体现原包装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宣称的内容。如原包装中有关于原料的宣称,中文标签中未进行相应标注。
(3)中文标签中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公序良俗的内容。
(4)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但未按照儿童化妆品备案。如包装印有儿童图案,备案系统中填报使用人群为“普通人群”。
(5)国产产品包装中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未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6)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未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7)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如中文标签中标注了产品的贮存条件,标签样稿中未载明相应内容。
特别提醒:根据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的要求,2022年5月1日之前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