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客户信息 广州增城区起诉离婚找律师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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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广州天河区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律师 存款分割咨询 广州用于还房贷的银行卡里的钱离婚时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银行,故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书节选: 刘男另主张李女名下尾数为732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5月3日转账转出10万元和78万元,2016年5月18日转出12.8万,2016年6月6日转出三笔计12.8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刘男主张上述款项均转移至李女名下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以李女转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上述款项合计113.61万元均归刘男所有。李女主张其跟招商银行时提供了上述招商银行账户,目前有200多万元的债务。 经查,李女于2013年10月29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以天河区某房为抵押,取得165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3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并约定扣款账户为上述尾号为7446招商银行账户。抵押人处有李女及刘男的签名。法院认为,上述113.61万元转入的账户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的还款账户,刘男知悉上述抵押情况,还款行为属于对外债务的清偿,且债务未完全清偿并涉及债权人,债权人未参与本案诉讼,故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海珠区打离婚官司厉害律师 财产约定咨询 广州为购房资格将房产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时还能分割房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虚民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人准备以女方名义买房,听说必须女方名下无房才能买,于是将两套婚内房产都过户给了男方。后双方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该两套房。一审法院认定当初过户的财产约定已明确产权全部归男方,判决驳回女方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当时过户的财产约定是虚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改判分割两套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双方在落款处签名确认。王女、黄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名这一行为的意义以及基本的法律后果。从双方随后共同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可进一步证实。王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两份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约定纠纷,针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诉请《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为无效协议,黄男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据查实,王女、黄男二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6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签订了《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约定将3006房、302房产权转移登记在黄男一人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双方在一审的诉辩意见,双方一致确认,两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共同财产,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王女名下无房产登记,方便以王女名义再次购买房产,同时在此后的双方离婚诉讼案件中,黄男也明确请求将涉案的两套房产予以分割,可见黄男本人内心也未将该两协议约定并变更登记产权的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仍应为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案中虽然双方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前所述,双方的本意并非是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归黄男一人所有,也无证据显示王女将涉案房产赠与黄男,而只是为了购买房产的需要,故双方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王女、黄男二人签订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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