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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3-04-25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18条、*20条的规定,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提交承受的文件,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受让人李**、裕依据《执行规定》
*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集资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之一】
虚构集资用途、以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汇总
1、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的行为。
2、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3、债权转让如何变更主体?
请参阅:
①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①: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
②债权部分转让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③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院: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4、债权转让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抵押权的变更?
不需要。
5、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
当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是明确的!有院意见和省高院判决!
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确认后,不得再就该债权提出异议
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采信。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解释》*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三人可否主张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