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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通过微信谈妥房产的分割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恋爱期间二人共同购房,分手后双方微信谈妥,女方给男方28万,房子归女方。后女方支付了28万,男方反悔不肯过户,女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微信聊天不构成房产分割协议,不产生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分割协议,产生合同效力。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巫女和曾男是基于恋爱关系而将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鉴于两人已经分手,双方共同共有涉案值房屋的基础已经丧失,因此巫女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条件已予以成就。巫女现基于其与曾男已在2016年8月29日达成房屋分割的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其表意为双方已经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即巫女向曾男支付28万元用于购买曾男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曾男配合巫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曾男对此否认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上述协议,现对其两人就涉案房屋是否达成如上协议进行审查。巫女主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而上述记录内容中主要是围绕着涉案房屋如何分割进行协商,并未清晰完整地反映出曾意巫女支付28万元后涉案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巫女一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虽巫女已经支付给曾男28万元,但并不能说明其已经向曾男支付了分割涉案房屋所应支付给曾男的全部对价。巫女主张其与曾男已经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协议显然依据不足。另,巫女与曾男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系双方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交流而产生的部分商谈信息,并不能一概笼统认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由此赋予上述内容即产生合同效力。综上,巫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曾男配合办理房屋登记在巫女一人名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巫女与曾男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在分手后,通过微信协商处理房屋,并于2016年12月21日达成合意,即案涉房屋归巫女,巫女向曾男支付28万元作为对价,曾男配合协助办理后续手续。该合意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后,巫女于2016年12月22日和23日共向曾男支付了28万元款项,曾男在此后也未再为案涉房屋支付过任何款项,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已实际履行,曾男在接收了房屋共有份额对价款后,反悔不配合巫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曾男应当配合巫女办理房屋转名手续,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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