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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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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写一人名字,另一方有份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双方属于恋爱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如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属于同居关系,可按同居析产原则分割,即不写名字的一方也能按出资金额享有房产份额。如并未共同居住,则只是恋爱关系,可能不署名一方仅能要求返还出资款,无法享受增值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写男方名字。一审法官判女方也有房产份额,二审法官改判女方仅能要求男方返还出资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1903房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并在双方结婚前出售,故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根据出资比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双方按份共有的比例。较终判决男女双方按出资比例分割售房款。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黄男与杨女之间仅为普通恋人关系,而并非同居关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条的规定,同居关系应当表现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两人于2012年相识,同年10月,1903房以黄男的名义购买,2012年10月15日,杨女与前夫离婚。即从两人相识到购买1903房仅相隔数月,在此期间杨女尚未离婚。杨女主张双方建立恋人关系后就已同居,但其对此并未充分举证,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两人在相识后至2012年10月前曾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院认为,存在恋爱关系不能理所当然地推定存在同居关系,杨女应当为自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不应依照同居关系析产的原则进行处理。改判男方返还女方出资款,其余售房款均归男方。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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