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咨询辩护刑事律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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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1
什么事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的审讯和刑罚处罚。
触犯刑事法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关押在,通常是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通常需要等待3个月左右,案件较为复杂、取证审理繁复的也有可能会等待一年半载才能出判决。
如果判决无罪则可以被释放回家,判决有罪,则会被依法移交至监狱进行服刑。一般会被关押在这里等待判决。《刑法》*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进入,属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坐牢,要根据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来判断。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公款罪 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全面解读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刑法》*67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1条规定: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或者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二条款规定和*二款*(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 “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忍”、“致人重伤”和“造成严”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特别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较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