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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分配?
张静律师解答:有约定按约定,如无约定一般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各一半。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2070858元应如何分配。现评析如下:首先,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性质分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基于**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或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使用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生产制造活动造成障碍而产生。当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房屋并实际出租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生产制造活动时,无论是作为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人或是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客观上均可能因租赁标的物被征收而遭受相应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其损失程度则取决于经营性质、合同履行期、租金标准等各相关因素。因此,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本质属性可以看出,其补偿对象完全可能同时包括产权人及使用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经营人。故钟承租人与瑶出租人各自提出该项补偿费应全额归己方所有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再次,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三十一条*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有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本案中,瑶出租人与钟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厂房合同书》中仅约定“可动资产补偿和搬迁费归钟承租人”,并未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分配作出约定。而新塘镇**将搬迁费与停产停业补偿费合并计算的事实并不能改变两项补偿费用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故钟承租人上诉认为停产停业补偿费与搬迁费成并列关系应当一并归属于承租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故此,在双方未就停产停业补偿分配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关于停产停业补偿费性质的认定并结合双方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租金标准等各因素,本院确定钟承租人与瑶出租人各按50%的比例分配该停产停业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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