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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潍坊交通事故民事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3-03-28
产生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
和解、调解和诉讼。
1、可以要求当事科室或当事,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2、调解,这里主要指在调解会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
3、诉讼是后途径、也是的解决途径,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但也是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
管理损害责任
①、违反安全**义务;
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
③、医务人员擅离职守的致害责任;
在医政管理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其后果可能也很严重。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时间睡觉、看书、请客吃饭,以及后勤水电锅炉等维修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损害。
某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以致患者因衰竭而。该患者,既非的误诊,亦非不负责任,而是电工玩忽职守,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的后果;
④、救护车迟延到达,在此期间患者在等待中;
⑤、未经产妇同意医务人员将其胎盘擅自处置;
⑥、给产妇抱错孩子;
⑦、违反病历管理职责;
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能力,不享有民事。承担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而自然人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是死体,没有生命,就无所谓生。没有生就无所谓死。故近亲属主张胎儿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李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造成胎儿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故上述费用应作为李某的损失由某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张某、李某要对胎儿的尸体进行安葬,故张某、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
损害导致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1)费的赔偿。受害患者接受必需的检查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仅包括患者在损害发生后为救治损害后果而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原发病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费、检验费、费、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的赔偿。病人确因事故延长住院及病休时间,应当给予病人误工的工资。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四种情况,一是身体损害不影响正常工作,但需要定期检查的,检查当日的误工费;二是因损害不能正常工作,但经后痊愈的,误工时间应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痊愈之日止;三是因损害导致不能的伤的,误工时间应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定之日止,自定日开始起支付疾生活补助费;四是受害人因损害无效的误工时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之日止,自之日开始,计付抚养费、赡养费。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病人因损害而延长住院期间伙食费支出,应该给予合理补偿,每日补偿标准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交通费、住宿费。为损害所致的身体伤病,患者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坐车船何处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住宿费按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其他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了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术前告知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要旨:患者在进行诊疗中,在对患者进行术前常规告知之外,还应向患者全面、客观、真实地告知该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立即手术的充分必要性,及采用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技术的风险性,使患者作出同意接受该行为的决定是建立在其真实及自愿的选择基础之上的。如违反该充分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处理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诉讼。
1、可以要求当事科室或当事,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2、调解,这里主要指在调解会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
3、诉讼是后途径、也是的解决途径,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但也是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