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 7-2004
消防手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手套的定义.设计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时穿戴的手套。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高风险场合下进行特殊消防作业时使用的**手套,也不适用于化学、生物、电气以及电磁﹑核辐射等危险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17.3—1997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3部分:梯形试样撕破强力的测定( eqv ISO9073-4 :1989)
GB/T4744—1997纺织织物抗渗水性测定﹑静水压试验(eqv 1SO 811:1981)
GB/T5455——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neq JIS 1091;1992)
GB 6529——1986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neq ISO 139,1973)
GB/T 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eqv 1SO/FDIS 6330;2000)
GB 12624——1990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089—2003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磨性的测定︰马丁代尔法(eqv ISO/DIS 5470-2:1999 )
SN 0704——1997出口皮革手套中铬(V)的检验方法惇分光光度法
4设计要求
4.1组合结构
手套应用符合本标准性能要求的外层、防水层﹑隔热层﹑衬里等部分组合制成。这些组合部分的材料可以是连续的或拼接的单层,也可以是连续的或拼接的多层。
4.2手套本体长度
手套本体的长度应环形延伸,并应**出腕关节不少于 25 mm。
4.3袖筒
手套允许有袖筒。带有袖筒的手套,在满足4.2规定的前提下,其袖筒的长度应不小于50 mm。4.4手套尺寸
4.4.1尺寸
手套规格至少为6种。制造商应按4.4.2的规定,指明手周长的范围以及每种规格手套的穿戴者的手长。本标准不规定标准尺码。
注:允许制造商为用户选择适当规格的手套提供帮助。
4.4.2手的大小
选择适当手套如图1所示,手的大小应由两个尺寸构成,即手的周长及手的长度。对手周长的测量应将右手手指合拢,拇指向外充分伸展,用皮尺在手掌骨关节(虎口向手指方向20 mm)处围绕一周,测量周长,即为手的周长,精确到l mm。对手长度的测量应将右手掌心向下,手指合拢,手与手臂成一直线放在纸上,拇指向外充分伸展,在手的中指尖处于纸上作一记号,在拇指根部与腕部的接合处作一记号,测量两点间的直线距离α ,如图1所示,即为手的长度,精确到1 mm。测量方法如图1。
4.4.3手套尺码的标志
手套标签上应标出手套尺码。制造商还应向较终用户说明如何用手长和周长来确定尺码。
4.5手套皮革中铬(>的含量
按SN 0704—1997进行试验时,制作手套所用的皮革中铬(V)的含量应小于10 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