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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企业股权回购纠纷如何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企业是没有股权的,公司才有股权,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股权实际上就是合伙份额。如一方要求合伙企业回购股权,相当于要求退伙。而退伙按照法律规定,又应当进行清算,如果处理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法院认为合伙企业无实际经营,故不能证明自己是盈利还是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支持员工要求回购股份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尹某某能否主张如某合伙企业回购其财产份额的问题。第一,《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3年服务期满,尹某某可继续持有股权,或要求如某合伙企业回购其股权。”如某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该约定所称“股权”实为合伙份额。而要求如某合伙企业回购财产份额的实质是要求退伙,故该约定实际是对退伙条件的约定。尹某某在佳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满3年,故依上述约定,尹某某可以选择退伙。第二,退伙理应分割合伙财产。但根据《股权认购协议书》记载的内容,如某合伙企业是佳某公司为激励员工而专门成立的一个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佳某公司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和投资,据此,尹某某主张如某合伙企业无资金、无经营、无投资。对此,如某合伙企业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尹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鉴于如某合伙企业并未实际经营,如某合伙企业也未举证证明合伙企业有建立相关的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故无法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盈亏分割合伙财产,也无法进行审计及清算,对此,如某合伙企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根据《股权认购协议书》可知,尹某某与如某合伙企业签订该协议并认购合伙份额的目的是获得佳某公司给予的员工年度奖励。但尹某某现已从佳某公司离职,其已丧失从佳某公司处获得员工奖励的现实基础,故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综上,对于尹某某主张如某合伙企业回购其财产份额,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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