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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销合同约定卖家需开发票,未开能拒付货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卖家不开发票,买家能拒付货款才可以。否则其他约定都不足以达到不开发票不付货款的程度。如下面这个案件,购销合同虽然约定卖家需开发票,但并未明确约定不开买家可以拒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买家支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家公司是否应支付卖家公司320486.35元利息,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买家公司对于其尚欠卖家公司货款10682875.5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买家公司称依照约定卖家公司需开具发票给买家公司,买家公司才支付货款的问题。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买家公司、卖家公司于涉案《钢材购销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卖家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从该约定的内容来看,仅是明确卖家公司负有该项义务,并未约定卖家公司不开具发票给买家公司,买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给卖家公司。况且,从本案中买家公司直至庭审都未将尚欠货款支付给卖家公司的情况来看,买家公司不支付货款给卖家公司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履行支付的意愿,而非卖家公司没有先向其交付发票。最后,根据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买家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给卖家公司,需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买家公司要求以此约定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发票问题,如卖家公司在买家公司支付过相应款项的情况下,该公司未交付对应的发票给买家公司,则买家公司就此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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