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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999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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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河北聚合氯化铝涉水批件办理流程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3-03-20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1次(浸泡第1天)和*6次(浸泡*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1次检验中的**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铁
增加量≤0.06 mg/L
锰
增加量≤0.02 mg/L
铜
增加量≤0.2 mg/L
锌
增加量≤0.2 mg/L
钡
增加量≤0.05 mg/L
镍
增加量≤0.002 mg/L
锑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银
增加量≤0.005 mg/L
锡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5 mg/L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苯
增加量≤0.001 mg/L
总**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四十四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四十六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四十七条 生产人员进人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人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二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三十三条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十四条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简体、管件、净水材料应**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人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