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环氧树脂粉末涉水批件检测报告 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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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3-03-1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三十七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
*三十八条 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三十九条 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四十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四十一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三十三条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十四条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简体、管件、净水材料应**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人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