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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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5
事故赔偿标准
(一)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之月起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疾用具费:因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机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意见考虑不充分的,可结合案情对过错意见进行调整
本案要旨:在意见认定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缺乏诚信、隐瞒相关诊疗信息,意见对此未予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应结合案情对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社会保险垫付的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保险机构支付的费在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患者不能对其主张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确定,且后续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患者仅主张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机构存在过错。
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
其他人身侵权与侵权共同作用造身损害的,应在确定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其他人身侵权与侵权共同作用造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应在确定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处理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诉讼。
1、可以要求当事科室或当事,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2、调解,这里主要指在调解会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
3、诉讼是后途径、也是的解决途径,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但也是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