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手续办理 亦庄厂房消防手续 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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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亦庄厂房消防手续
行 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3-03-14
建设方在消防验收前应完成:
1、消防控制中心设置“119”直通外线电话。
2、各设备机房、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3、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主要设备机房、气体灭火防护区等设置性标志。
4、提供消防验收会议室。
专业承接300平米以上 报审蓝图,, 消防验收,报开业检,开工证,材料检测,消电检测!
目前北京市非常重视装修施工的消防审批工作,以前不需要报批的项目现在都必须经过审图的审图后才允许施工,未经审图 擅自施工的施工方和业主均会受到严厉处罚。有些业主和装饰公司不了解消防的相关手续和流程或因为图纸、资质文件等资料不合要求而耽误施工进程。我公司根据多年申报经验为大家介绍: 商业人群密集商场装修一般都需要进行申报,300平米以下直接在网上进行申报,拿到开工证可以直接施工;300平米以上一般需要报审图审图、、消防验收,若是餐饮、网吧类聚众场所等还加上开业检等手续,面对这一项项繁琐的手续办理可能会让您无从下手,而有着专业的手续办理经验希望可以有效的为您解决设计备案和施工备案的全部问题,让您顺利的开工!龙泽消防是一家具有专业设计与的公司,从业多年和北京以及各区县主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可为您提供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报批、消防验收、消防施工蓝图设计,以及设计深化 审图报图审、施工消防备案、消防验收备案、物业开工手续!同等工地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服务。 做工程和做人一样、踏实、务实、质量、服务。 .常年服务北京及周边。诚信做人,踏实做事,您的信任,我的责任。
报审流程
第1步:电话咨询或见面洽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我们提供哪些服务
第2步:甲方提供已经确定方案的平面布置图,签订合同,支付定金,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绘制消防报批图纸,审核并出蓝图盖年度报审章;甲方取图后付清出图、盖章费用。
第3步:如需我方办理手续,我方提供资料,甲方配合并盖齐各方章,我方递交审图审图,领取受理回执单,支付部分费;
第4步:图纸审核通过后领取图纸审核意见书,办理施工现场安全审批手续,领取开工许可证,支付部分代办费;
第5步:项目完工后,甲方提供电检消检文件,我方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消防验收意见书下来后,甲方支付剩余代办费。
第6步:如商业性质需我方办理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支付剩余费。
注:我们办理消防手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流程,对于要求加急办理的客户,我们将会尽快办理,但凡是不符合消防局规定或违背有关国家法规的消防报批、报审程序,如有违建或者设计问题我们不承诺一定办理成功,如有不明白之处,可来电咨询。
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关消防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我公司主要承接北京所有区域:正规设计院图纸设计,审图报审,修改审图意见,价格低 效率高;消防验收手续开业前检查手续,消防疑难问题包解决!我们将用专业的渠道关系和的技术服务为广大合作伙伴提供一条龙服务。
1、消防:消防设计出图盖章、消防施工改造、消防维保(烟感清洗、消防设施维修、灭火器年检)、、消防报验、报开业、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消防施工:消防报警、消防喷淋、消火栓、消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电检,消检、防雷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报审蓝图设计、盖章。
2、、劳务合同备案。
3、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销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销售、气体灭火系统安装销售、防火门系统安装销售。
感谢各界朋友的支持与帮助!我们将与时俱进,创造消防领域辉煌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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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依据
《中华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职责,依据《中华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消防和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机关消防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单位并由所属机关报本级备案。
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会、村民会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和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机关消防、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机关消防应当对下级机关消防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和监督。
机关消防应当与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机关消防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机关消防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非消防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关消防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机关消防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消防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机关消防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机关消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检查,机关消防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机关部门。
第十七条机关消防接到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