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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3-03-14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 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生产者名称和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的,生产者的名称、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
(二)依法不能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并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
2017年01月18日 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进口化妆品备案和特证需要人员来编写技术资料。普通机构,缺乏人员,只会简单模仿资料,对于产品中的技术要求,往往会遗漏。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货物状况、性质、原产地、数量和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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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 (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使用说明书 (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
4.产品样品 (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18个,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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