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备案 申报流程 玉林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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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玉林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3-03-02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进口化妆品备案属于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可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方式进口,已按本程序备案的产品,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的,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法规要求申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自浦东口岸进口的,无须按本程序重新办理备案相关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结束未申请延续或已注销行政许可的,可按本程序办理备案。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产品,不得按本程序办理备案。已按本程序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的中文标签上应标注备案编号。
各级食品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备案产品的上市后监督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附:1.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
册申请书(式样)
2.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
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要求,我企业现申请开通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账号,请予批准。在此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之处,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我企业作为××××××(授权方名称)×××××××(授权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承诺对我企业备案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2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
授权书(式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范围:
授权时限:
授权方(签章): 被授权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
2018年11月09日 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六、2018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七、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八、各级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进口化妆品备案和特证需要人员来编写技术资料。普通机构,缺乏人员,只会简单模仿资料,对于产品中的技术要求,往往会遗漏。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货物状况、性质、原产地、数量和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为规范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二、配方原则
(二)应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
(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四)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等的成分。
(五)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六)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三、安全性
(七)申报企业应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八)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
(九)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四、申报
(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五、审评
(十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提供的申报资料应齐全,并符合有关资料要求;
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
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及其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性,无光毒性,无反应性;
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或500CFU/g;
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应针对申报产品进行科学、合理地阐述,且不应与申报资料中的其他内容(如标签、配方、工艺等)相矛盾;
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应结合配方所用原料进行分析。对涉及《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结合限制要求进行阐述。
(十四)经审评认为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应根据化妆品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
(十五)根据儿童化妆品的特点,国家食品监督可组织对已经批准(备案)的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性再评价。
(十六)国产非用途儿童化妆品备案时,应参照本指南要求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十七)本指南由国家食品监督负责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慧翌咨询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以及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