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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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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FC原则与标准] 原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鼓励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森林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5.1 森林经营应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要全面考虑生产的环境、社会和运行成本,并确保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经营及市场营销应鼓励多种林产品的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森林经营应尽可能减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免破坏其它的森林资源。
5.4 森林经营应促进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赖单一林产品。
5.5 森林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适当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的价值。
5.6 林产品的采伐率不得**过长期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PEFC原则与标准] 原则6:环境影响
森林经营应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关的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特的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与景观的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当与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的资源的*特性相适应,并应充分结合在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包括景观水平上的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的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的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2 要有保护**、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例如筑巢区和进食地)的措施。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的*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宜的狩猎、钓鱼、诱捕及采集活动。
6.3 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a) 森林更新与演替;
(b) 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c) 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自然循环。
6.4 应保护景观范围内现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样地的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的*特性相适应。
6.5 应编制并实施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大限度地减少采伐、道路建设及所有其它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的破坏,以及保护水资源。
6.6 森林经营体系应促进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所列的物质及碳氢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环境风险。
6.7 任何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固体废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8 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国际认可的科学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的应用作记载,限制到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经过基因改性的生物。
6.9 谨慎控制并主动监测外来物种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态影响。
6.10 除以下情况外,应避免使森林变为人工林或非林用地:
(a) 仅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 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PEFC原则与标准] 原则7:经营规划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的森林经营规划,并随时进行修改。应清楚地阐述经营的长期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7.1 经营规划及其相关文件应包括:
(a) 经营目的。
(b) 说明经营的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临近土地的概况。
(c) 根据所涉及的森林的生态条件以及通过资源调查得到的信息,说明营林和/或其它经营体制。
(d) 年采伐率及树种选择的理由。
(e) 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的措施。
(f) 建立在环境评估基础上的环境保护措施。
(g) 确认保护**、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的计划。
(h) 描述保护区、规划的经营活动及土地所有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的图集。
(i) 说明使用的采伐技术和设备,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结合监测结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变化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定期修正森林经营规划。
7.3 应对林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正确实施森林经营规划。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要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规划基本内容的要点,包括标准7.1列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