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标准
(一)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之月起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疾用具费:因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机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损害导致患者的,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1)丧葬费。实行定额赔偿办法,通常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交通费。此时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与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丧葬地点、时间、人数等相符合。
(5)住宿费。此时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此时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误工损失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误工费标准计算。
不能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病患在机构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病患家属就此向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但无论是被宣告,还是自然,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赔偿金请求之诉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过错行为致死,近亲属将不能获取其未来创造的物质利益,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患者的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具有民事过错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样会对近亲属造成这种物质利益损失,侵权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不宜以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因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相关主体的免责情形
相关主体可主张免责:
1、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产品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但严格责任亦有例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有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在下列情形下,产品生产者可以主张免责:(1)产品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的。换言之,产品的缺陷是因流通领域原因引起。(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
2、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缺陷不存在过错
从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患者因产品缺陷导致被损害,可以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如果患者选择请求销售者赔偿,则此时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一样,都是严格责任。但就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内部责任划分而言,则有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并非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则销售者可通过向生产者追偿,主张终免责。
3、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2011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损害司法解释所针对的产品责任纠纷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责任纠纷”之下,显然是将机构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限定在机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使用缺陷产品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导致损害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患者就医都是在由开出后,在购买或器械。此时,机构实际就是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当无疑义。
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
1、提供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要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
4、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