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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国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中国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中国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中国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中国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香港高等法院签名认证;使用文件的国家在中国香港没有领事馆,需要由中国香港高等法院签署后送外交部驻中国香港特派员公署认证,再送该国驻北京大**认证。
如果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参与诉讼,在公司秘书同意代其签署相关文件时,需要确认公司秘书是个人还是法人团队。两者的不同会导致公证程序的不同。
1.如果公司秘书是法人实体,除了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公证外,还需要一份额外的董事会决议,授权秘书公司的一名董事去律师事务所签署文件并公证。
2.如果是个人,只需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增加授权公司秘书的内容即可。
根据要办理的事项不同,中国香港公司公证所需的资料和费用也不同,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不同,因此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