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妆品生产办理公司 化妆品生产所需材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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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山东化妆品生产办理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专利版权申请服务
发布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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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化妆品生产必要的技术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 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 原料的名称、来源、相对分子质量、分子式、化学结构、理化性质。
(1)名称:包括原料的化学名(IUPAC名和/或CAS名)、INCI名及其中文译名、商品名和CAS号等。原料名称中应同时该原料的使用规格。
天然原料还应提供拉丁学名。
(2)来源:原料不应是复配而成,在原料中由于技术原因不可避免存在的溶剂、稳定剂、载体等除外。
天然原料应为单一来源,并提供使用部位等。全植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的,该植物各部位不需要再按新原料申报。
(3)相对分子质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应提供化学结构的确认依据(如核磁共振谱图、元素分析、质谱、红外谱图等)及其解析结果,聚合物还应提供相对平均分子质量及其分布。
(4)理化性质:包括颜色、气味、状态、溶解度、熔点、沸点、比重、蒸汽压、pH值、pKa值、折光率、旋光度等。
3.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基于的使用和依据、注意事项、警示语等。
4.原料在国外(地区)是否使用于化妆品的情况说明等。
1、化妆品生产是指企业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部门核发的,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2、《化妆品生产》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自动作废。
化妆品生产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平台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3.经过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组现场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核结论,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化妆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等,相关许可信息在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生产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