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无负压设备涉水卫生审核要求 涉水卫生批件 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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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唐山无负压设备涉水卫生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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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7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1次(浸泡第1天)和*6次(浸泡*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1次检验中的**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铁
增加量≤0.06 mg/L
锰
增加量≤0.02 mg/L
铜
增加量≤0.2 mg/L
锌
增加量≤0.2 mg/L
钡
增加量≤0.05 mg/L
镍
增加量≤0.002 mg/L
锑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银
增加量≤0.005 mg/L
锡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5 mg/L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
不得增加(不**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苯
增加量≤0.001 mg/L
总**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二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六章 附则
*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净水器(除氟、除、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水处理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二十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体系。
*二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二十七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